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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更新时间:2021-10-28 10:20:29

法律一般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界定在“类似商品”和“类似商标”之内,旨在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解。但是,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跨类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并不是受到所有类别的保护,而只能说是有不同层次的跨类别保护,也就是说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可以获得不同层次的跨类别保护。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否涵盖所有领域,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意图来看,应当对跨类保护进行限制,适度保护应当基于消费者能够与商品的提供者、深圳福田工商登记公司、服务的来源等产生混淆、误解或有某种关联的判断,不能涵盖所有领域。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意义、其力度以及被诉侵权的误导性等因素,作出合理的判断。,不能把驰名商标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

但是,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很难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因为地方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并没有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备案和公布,商标局和地方工商局根本不知道它们是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当然也不会主动保护。

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当被其他公司侵犯时,只能提出自己的异议或争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外国公司以其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时,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跨类别保护”是指“交叉类似商品保护”,而非“跨类别保护”。“跨类保护”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标准不仅是为了消除混淆的可能性。与普通商标相比,具有更强的法律保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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