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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
更新时间:2021-10-28 10:20:44

日前,财政部发文要求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进行约束和惩戒。主要内容有:

一是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占用岗位等与会计岗位有关的违法行为,将被列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

二、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在高级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考核、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考试过程中,对严重失信的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严重失信的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三、为值得信赖的会计师提供更多的机会和便利。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高级会计工作者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定、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

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财会部〔2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惠城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司财政局,有关会计行业组织:

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会计行业进一步提高诚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1-2021年)〉的通知》(国发〔2021〕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9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激励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提升。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提高会计职业道德,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 完善会计师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营造“重诺守信、可耻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2)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和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在会计人员信用建设中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作用,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引导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会计行业的组织作用,共同推进会计人员信用建设。

——完善机制,有序推进。建立健全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制度机制,有序推进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会计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和应用,稳步推进会计人员信用状况与选聘、选聘、表彰挂钩,逐步建立会计人员守信用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教育,奖惩结合。把教育引导作为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意识的重要环节,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联合激励和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的落实,充分发挥行为规范的约束作用,使会计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增强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

(一)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约束。根据会计工作特点,进一步提高会计职业道德,引导会计人员自觉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督促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道德。

(二)加强会计诚信教育。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会计诚信教育,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诚信素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会计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探索和宣传会计诚信模式,深入剖析违反会计诚信的典型案例。引导会计专业教育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努力提高会计后备人才的诚信意识。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情况作为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强化会计人员的诚信责任。

三、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档案建设。

(一)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占用岗位等与会计岗位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息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

(二)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研究会计师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会计师信用评价、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综合利用、激励惩戒措施等。,探索建立会计人员信息纠错、信用修复和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系统。

(三)完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为抓手,有序收集会计人员信息,记录会计人员从业及信用状况,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用档案。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有效利用信息技术,组织对本地区(部门)现有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完善本地区(部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将建设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平台。

四、完善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为值得信赖的会计师提供更多的机会和便利。会计人员信用信息作为高级会计工作者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定、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的重要依据。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的信用信息,优先录用、培训、晋升信用记录良好的会计人员。

(二)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在高级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考核、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考试过程中,对严重失信的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严重失信的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失信的具体情况降级或解聘会计师。

(三)建立失信会计师联合惩戒机制。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将发现的会计人员失信行为和相关执法部门发现的会计人员失信行为记录在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中。支持会计行业组织依法、依章程管理会员信用。与相关部门加强惠州联系,建立失信会计师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息交流、互通、共享。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强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按照本地区(部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工作安排,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要重视政策研究,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科学指导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注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会计人员信用建设的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要重视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形成合力,探索建立联合制度,共同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效开展。

(二)积极探索和推广。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下功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进会计人员诚信建设。要探索会计师信用档案建设,建立严重失信会计师“黑名单”,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3)广泛宣传动员。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加大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和会计后备人员不断提高会计诚信意识。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依法依规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行为,扩大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使全社会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财务和行政部

2021年4月19日。

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就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21年4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财税〔202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加强会计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用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会计行业进一步提升信用水平。近日,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导意见》的颁布有什么意义?

答:会计人员的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对于增强会计诚信意识、提高会计水平、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强调要“推进诚信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98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激励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3号)等文件对社会信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会计人员信用建设指明了方向。《指导意见》的印发,对会计诚信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缺失会危及市场经济的基础。当前,在全社会日益重视诚信建设的背景下,会计诚信建设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成为影响会计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印发《指导意见》,对全面加强会计人员信用体系建设作出部署,努力营造良好的会计信用氛围,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是一项积极举措。

三是适应会计人员管理转型升级的需要。多年来,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是以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为主。2021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这一新形势对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会计监管从注重行业准入管理向注重事后管理服务转型升级。会计诚信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综合反映。加强会计人员诚信管理,有利于引导和督促会计人员坚持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制定《指导意见》,统筹安排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是积极适应会计人员管理转型升级的需要。

问:《指导意见》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环节?

答:为提高《指导意见》起草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我们严格遵循财政部、会计司的相关工作程序,遵循科学严谨的起草流程。《指导意见》的起草历时一年多,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研究和起草阶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印发后,我们根据财政部领导的指导精神,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开始研究起草《指导意见》。在系统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详细了解天津、高明、惠州等省市会计师诚信建设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指导意见(讨论稿)》。2021年3月,我们组织天津市、惠阳区、禅城区等10家省级会计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对《指导意见》(讨论稿)进行了集中研讨,对讨论稿进行了修订完善。

第二,公众咨询阶段。2021年6月,我们发布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内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后,我们积极收集反馈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指导意见(送审稿)》。

第三,发布阶段。2021年4月,《指导意见》(送审稿)经会计司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内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部领导签发。

问:请介绍《指导意见》的体例、结构和主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三个方面的八项具体措施以及相关组织的实施要求。

一、总体要求。普遍要求确立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明确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应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机制健全、有序推进、强化教育、奖惩结合等基本原则。

二是具体措施。从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加强会计信用档案建设、完善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八项具体措施。要求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约束,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重点要把严重失信的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研究建立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备忘录,实现信息交流、互通、共享,研究制定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和会计人员信用档案;重点是为值得信赖的会计师提供更多的机会和便利,约束和惩罚严重失信的会计师,加强对会计师信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推进、广泛宣传动员等方面,对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组织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下一步,将如何推进《指导意见》的落实?

答:会计诚信建设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涉及人数众多,影响广泛。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多措并举,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稳步推进试点。

一是广泛宣传动员。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加大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使用者和会计人员要充分认识《指导意见》的意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教育引导会计人员增强会计诚信意识,提升会计诚信整体水平。重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通过大力宣传会计诚信典范,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深入剖析违反会计诚信的典型案例,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信用建设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会计人员信息纠错、信用恢复和分级管理制度。

三是做好试点项目总结。会计诚信建设是会计管理转型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方方面面。既涉及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分类管理,又涉及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和与其他信用信息系统的整合,还涉及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施难度较大。此前,坪山新区部分地区开展了会计人员信用评分管理、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会计人员信用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他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以《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为契机,抓紧研究制定试点方案,选择会计人员管理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试点,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稳步推进。

四是形成实施合力。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科学指导,重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要重视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形成合力,探索建立联合制度,共同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效开展。用人单位应当科学使用会计人员的信用信息,优先录用、培训、晋升信用记录良好的会计人员,对不诚信的会计人员予以降级或解聘。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在会计工作中践行会计诚信。社会各方齐心协力,形成实施会计诚信建设的合力,努力营造会计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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