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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1-10-30 10:44:13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的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转让。

(a)须缴纳契税的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特别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发生下列情形的,受赠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由于共享房地产份额的变化;

2.因共有人增减;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就转移了。

二、关于某些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况。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以出让方式重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契税。

(2)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再转让房地产,且划拨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已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缴纳契税。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且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变化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缴纳契税。

(4)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包括在建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的,以承办人应支付的总价款为计税依据。

(5)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应交付的款项,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建住房等。,以及与实物对应的价格等经济效益。

(6)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阁楼、储藏室等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房地产单位的,计税依据为承办人应支付的总价款,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出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七)承担装修房屋的,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由承办人计入待交付总价。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双方互换计税依据为零;交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差额为计税依据,差额缴纳方缴纳契税。

(9)契税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况。

(1)享受契税免税的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仅限于在深圳市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其中:

1.学校的具体范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技工院校。

2.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医疗机构。

3.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是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享受免税优惠的土地和房屋用途如下:

1 .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等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和房屋;

2.教学方面,仅限于教室(教学楼)等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和房屋;

3.医疗方面,仅限于门诊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和房屋;

4.对于科学研究,仅限于科学实验场所和其他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土地、房屋;

5.军事设施,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和房屋;

6.对于养老,仅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赡养、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和房屋;

7.对于援助,仅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赡养、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和房屋。

(三)符合减免契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况。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二)因土地、房屋用途等发生变化,需缴纳减征或免征契税,且纳税义务发生在相关土地、房屋用途等发生变化的当天。

(3)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土地使用条件改变之日。

出现上述情形,不再需要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五、关于办税凭证、纳税资料和退税情况。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证明包括合同、协议、合同、文件、确认书等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土地、房屋权属时,应当依法查验契税缴纳、减税或者免税、土地、房屋不征税等涉税凭证或者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建立契税相关税种的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合作机制。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的具体信息包括:土地出让、转让、征收与补偿信息、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屋交易信息、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公安部门登记人口基本信息。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无效、撤销或者注销,土地、房屋权属变更为原权利人的;

2.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者实际交付面积小于承包面积,需要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购房款。

不及物动词其他人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和国家人口和健康计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告诉惠城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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