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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及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1-10-30 10:44:3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将深入开展& ldquo我为纳税人和纳税者做实事。促进税收领域的发展。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有关规定,现就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征收管理口径公告如下:

一、扣除与公益捐赠相关的费用。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东莞寮步公司注册费、劳务费等相关费用,凡列入国家机关、公益社会组织出具的公益捐赠票据中记载的金额,均作为公益捐赠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计入公益捐赠票据入账金额的,按规定作为企业相关费用税前扣除。

二、关于可转债转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a)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在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的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应收利息将一并转换为股票。即使该收入未在会计上确认,也应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债券的购买价格、应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股票的投资成本。

(二)发行人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行人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利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人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人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及应付未付利息转换为股票的,应付未付利息按规定视同已付并税前扣除。

三、关于跨境混合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混合投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但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除外:

(一)外国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形成关联关系;

(2)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投资收益确认为股权投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支付给境外投资者的利息视同股息,不得税前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后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如果不能提供资产购买发票,可以以资产购买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凭证、会计数据中记载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企业在核定纳税期内投入使用的资产变更为审计、纳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资产使用年限后,剩余年度计提折旧摊销额,税前扣除。

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为收藏、展示、保存、增值而购买的文物、艺术品,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和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的时间确认。

企业以市场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数量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的,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况外,企业支付的各类政府财政款项,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取得收入的实际时间确认。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的最终结算。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2日。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政策的公告》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本公告),明确了六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操作执行口径。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具体举措,是推进精准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诚信治理的具体体现。公告具体内容解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主要背景。

2008年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其管理规定日益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制度初步形成。多年来,我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厘清部分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问题,将2021年作为规范税收执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工作的一年& ldquo我为纳税人和纳税者做实事。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有效措施。近期,我局研究了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税收政策执行口径,明确了六条。

二、如何扣除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

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纳税人以自产自销、外购商品进行公益捐赠,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发挥了积极作用。纳税人开展公益捐赠活动,有的还发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对此,本公告规定,捐赠票据金额中统一开具的上述所有费用,按照捐赠扣除相关规定办理;如果不是以捐赠票据的金额开具,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但上述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三、可转债转为股权后,如何处理税务?

可转债是一种新的融资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一定时间后,可以在发行时约定的时间和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债券持有人不愿意转换的,可以继续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场交易;如果持有人对发行公司的预期发展持乐观态度,也可以行使股份转换,按照预定的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可转债增加了债券持有人的选择权,有利于降低债券发行人的融资成本。

对于债券购买人(债券持有人)而言,不行使股份转换的,可转换债券为普通债权,债券持有人将购买费用计入债券应纳税所得额,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当持有人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时,他会将债券本身转换为股票,并将今年应收的利息转换为股票。应收利息视同收入实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份后,债券的原购买价格、应收利息及相关税费可计入转换后股份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可转债发行人来说,发行可转债所支付的利息是正常的融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若持有人将应收及未付利息转换为股份,发行人应付的未付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4.跨境混合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要求是什么?

混合投资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征。为方便混合投资的发行人和投资人协调适用税收政策,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混合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符合相关条件的混合投资可以确认为债权资产,相关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然而,发行人和投资者应该对同一混合投资产品采取统一的方法。

为规范这一问题,本公告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混合投资业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按2013年第4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但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关联,且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投资收益确认为股权投资收益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境内被投资企业支付给境外投资者的利息视同股息,不得税前扣除。

5.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改为审计征收后,相关资产将如何纳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有两种管理方式,即查账和核定后征税。随着纳税人会计水平的提高,一些经批准的税务企业逐渐转向查账纳税。

为便于此类企业规范会计核算,依法纳税,保护其合法的税收权益,对于原始资产计税基础,凡能提供发票等相关购货凭证的,以发票载明的金额作为资产计税基础;对于不能提供发票等购买凭证的,可以使用企业购买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凭证和会计资料作为计税依据凭证。

企业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投入使用的资产,经审计纳税后,应当使用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资产使用年限后,剩余年度计提折旧摊销额,税前扣除。

六、企业收藏文物、艺术品,如何税务处理?

一些企业购买文物艺术品进行收藏、展示、保值增值,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文物和艺术品作为投资资产处理。在投资期内,文物艺术品不得在税前计提折旧或摊销。

七、企业取得政府财政款项,何时确认收入?

为规范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等政府支付款项计算收入的时间,原则上企业应根据企业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金额,以及政府支付的商品和劳务价格的组成部分,按照政府给予补贴的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等各类政府财政资金,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为收入实现。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收政策执行,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的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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