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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生效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1-10-30 10:44:33

前言:

通常在签订合同时,都有一句“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东莞公司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合同需要同时“签字盖章”才能生效,还是签字盖章的合同都生效?我猜你晕倒了!可以说99.99%的客户不知道。今天给大家带来最高法院两个判决中的裁判要点,看看“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的区别。由于这关系到你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我建议你仔细阅读完整的文本。

那么,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前提下,我们来看看合同法是如何规定合同生效的: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即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合同自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1号——“签字盖章”不代表“签字”+“盖章”。

案例:

深圳市犹大克拉斯家具商城诉中国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沈敏字第72号。

再审申请人认为,《协议》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要求双方必须“签字”和“盖章”!

最高法院认为:

根据一审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中家具商城的印章与工商档案中的印章一致,家具商城认可鉴定结论。本协议加盖家具商城真实公章。虽然没有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说明本协议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只有机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协议,但没有机床公司的公章,机床公司不否认协议的真实性。因此,一审、二审判决《协议》真实有效并无不妥,家具商城再审申请否认《协议》真实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2项——“签字盖章”指“签字”+“盖章”。

案例:

平山新区顺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5)闽钟毅字第116号。

最高法院认为:

如何理解本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停顿,即签字盖章应同时有效还是其中一方有效。

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停顿是并列字之间的停顿,前面的“签字”和后面的“盖章”是并列字,表明签字和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签字和盖章都有,协议才能生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明确、真实,视为有效。此外,根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特别设置了公章和负责人签字栏目。该协议中,深圳分公司既有负责人姓名,也有单位印章,顺丰公司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单位印章。由于顺丰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公司印章,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深圳分公司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因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已经生效,根据协议约定的金额,判决顺丰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不当,应予纠正。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声称协议无效的一方往往只有签字或盖章。但是,当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合同时,无论是约定“签字、盖章”还是“签字盖章”,实际上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都可以以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如果另一方接受,合同成立。表明双方以实际行动表示对协议效力的认可,也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然而,当当事人就此类有效条件达成一致时,往往无法理解相关词语的真实含义。无论是“盖章签字”同时生效,还是选择其中一种,因此,他们不能简单地将相关司法判例适用于此类案件。例如,在以下案例中,广东高院没有机械地适用最高法院的判决规则。

相关案例:

肖广学与广州启西集团有限公司、关玉灿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件号。:(2021)粤01钟敏14171号

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第八条规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那么本协议未经双方盖章是否有效?让我们看看广东高院是如何评判这个有争议的问题的:

广东高院认为:

关于肖光学一方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钟艺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联性和相似性。此外,在第116号案件中,未密封方声称合同因未密封而未生效,否认合同有效,自始至终拒绝履行合同。本案中,七夕集团有限公司虽未在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公章,但明确承认其法定代表人易签字的有效性,并在易签署协议后接受了萧广学的股权转让款,进一步承认该协议已通过实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萧广学(2005)民钟艺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否定了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明显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附件:

小心落入这8个契约陷阱!

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文件,但也是产生诸多问题的因素之一。合同的内容、格式、签名、盖章可能有陷阱,所以是专门为骗人设计的。接下来,边肖将带你了解合同中哪里有陷阱,以及如何看到技巧。

1.没有对交易对手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

通常很多公司或个人在与交易对手签订合同之前,并没有进行透彻的了解。只靠他们的话来信任对方。特别注意交易方式是朋友介绍的情况,可能经常因为一时的信任带来不可收拾的烂摊子。

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核对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不了解公司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的情况下,贸然签订合同,却在索要货款时发现对方没有财产或下落不明。

2.未能与交易对手派出的代表或负责人确认身份。

一个公司可以有多个部门,其中有未经授权的部门、车间等内部部门,也有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而被注销或撤销的公司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即/空空壳公司。

除非事先经法人授权,事后经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法人资格,否则由其签订的合同无效。

有的时候,一些部门或代表被赋予了签订合同的权利,而他们恰好是合同指定的协助完成任务的一方,这就让一些公司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

一旦对方未能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主管单位无论如何都拒绝承认合同的有效性,公司将受到损害。

3.不要审查交易对手提供的担保人。

如果对方提供担保人,会让对方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实际上,大多数担保合同只是一种形式,只有在两家公司密切交易或相互了解的情况下才存在。因此,这类公司很少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

一些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已经负债累累,无法自保,被撤销或面临破产。交易对方不履行合同时,公司或个人无法向担保人追偿。

有些人或公司认为行政机关或其附属机构提供的担保更可靠,但实际上,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和机构不具备对外担保的资格,这种担保名存实亡,最不可靠。

4.口头修改合同内容要求,但不修改书面协议。

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市场的波动,改变原合同的标的物、数量、价格和履行期限是一种普遍现象。

有些公司最初签订合同时采用书面协议,当合同内容需要变更时,会采用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乏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拒不承认变更内容,公司将无法在起诉时作出适当解释。

5.合同条款含糊不清,容易引起争议。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最根本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公司或个人必须仔细阅读每一个条款,并详细解释可能出现的争议。

然而,实践表明,个人或公司往往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并不完全了解合同中标的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不需要经过技术人员或相关领导的考核,就能轻松做出决策。然而,当合同履行出现争议时,他们无法从厚厚的合同条款中找到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6.未注意合同的履行期限。

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的权利。有的公司负责人只签合同,不派专人监督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的全过程。只有当一些索赔无法收回并提交法院时,他们才知道诉讼时效已经过去。

7.未查验交易对手公章。

根据合同法,只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有其中之一,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会授权他人管理公司印章,但印章的使用程序并不是很严格,导致印章被频繁滥用。

有时因人伦等原因,印章负责人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擅自向他人出具带有印章的/往往是在公司被问责的时候,领导才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借用印章的人通常以印章所属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购买商品或提供担保,目的是转移责任。因为印章作为证据,公司最终要承担责任。

公司部分高管会以公司名义伪造公司印章、出借资金或为自己签合同。其实履行合同的不是公司,而是熟人经营的公司,最后记录在他们口袋里。

8.授权未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职权。

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签合同,但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往往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离职人员的授权证明,如空白色合同、加盖企业公章的介绍信等,也没有及时收回。

贸易伙伴未被告知企业人事变动,导致部分未经授权人员仍以原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长期沟通中形成的信任关系,交易对方仍会认为自己是被授权的,由被授权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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