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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门容易出门难”是一直困扰企业的问题,那么,在办理公司注销事宜时,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材料?什么情况下又可以免于补刻企业公章?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少申请材料?
注销便利化改革六条措施涉及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材料、免于补刻企业公章、减少申请材料、尊重股东意思自治、推动“僵尸企业”退出等方面。
据了解,对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吊销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未办理过涉税申报登记且企业登记机关未查询到该企业税务登记信息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材料;
对于企业申请注销时公章遗失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股东(出资人)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并提交公章遗失声明的报纸样张,不要求企业补刻公章;对于公司全部股东一致同意解散的,申请注销登记时,免于提交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清算报告书、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改由公司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上填报上述信息,并由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签字盖章即可办理。
同时,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经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确认同意公司解散的,对承诺已告知其他股东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确认的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此外,股东(出资人)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且股东(出资人)因注销、被吊销等原因无法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文件的,可由该股东(出资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代表其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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