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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对核定的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答案是肯定的。有人说,企业按固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丁丁鸟会为大家分析最终结算的内容。
收款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最终结算和支付?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年度终了后的规定时间内,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确定本年度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的行为。
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或成本核算,应采取两种方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其中,能够正确计算(核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计算(核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或者能够正确计算(核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计算(核实)收入总额的纳税人,以及其他能够通过合理方法计算、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适用固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采用固定所得税征收方式。
通过以上分析,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在今年年底后客观咨询,是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说明
问:2019年3月刚成立的一家公司,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按照总收入乘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询问企业是否需要在2020年5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条例》,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所得税税率,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额大小,确定企业的纳税额是按月预缴还是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根据税务局规定,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是纳税人应按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预缴。实际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也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预缴。
三、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或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按税务管理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乙类)》,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条例》,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期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免税期内,还是在扭亏为盈期内,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清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规定,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结清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