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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房地产企业如何结算和支付?
更新时间:2021-10-05 22:16:45

年底,房地产企业将开展汇算清缴工作。今天,就让丁丁鸟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地产企业如何做好最终结算支付”的知识和内容安排。



房地产企业如何结算和支付?


(1)每季度要求预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利润按季或者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为开发建设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和配套设施开发产品。企业通过预售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按月或者按季计算预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的预付款。产品开发完成,应税成本结算后,根据实际利润增减。


(二)完成的开发产品何时缴纳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产品,无论其质量验收是否合格,也无论其是否办理竣工(竣工)备案手续和决算手续。


当企业开始将开发的产品投入使用或入库时,即视为开发的产品已经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清开发产品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本年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企业结算支付特别规定。


1.预售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并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可见,销售(业务)收入是计算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2.预付的税费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出售房地产,采用预收款方式,在建筑业或者租赁业提供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收款之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销售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按规定允许在当期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预售中缴纳的税款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3.一些应计费用可以被视为应税成本。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应税成本为实际成本,但下列项目除外:


一是项目未办理最终结算,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数据充足的情况下,不足的发票金额可以提前计提,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是公共配套设施未按时完工的,可根据建设预算总额合理计提建设费用。但是,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满足销售合同、协议、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设且不可撤销的条件,或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建设。


三是因建设成本报政府审批,物业管理基金、公共建设维护基金或其他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专项资金可以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