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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设立两个以上企业(个人独资)。如果其中一部分人亏损了,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计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实施范围的通知》(国〔2001〕84号)第一条规定:投资者设立两个以上企业,均为独资企业,年末汇算清缴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汇总其投资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作为应纳税额。这样就可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年度经营收入的应纳税额。然后,根据每个企业的营业收入占所有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可以分别计算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企业的σ营业收入。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
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企业营业收入/各企业σ营业收入。
企业应纳税额=企业应纳税额-企业预缴税额。
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例》(财税〔2000〕91号)。
附件1:第十四条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弥补。下一年度收入不足的,可以逐年覆盖,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设立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补偿。
因此,投资者单独设立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资企业。如果有企业亏损,由于这种情况下亏损是不能跨企业补偿的,只需要汇总盈利企业的应付收入,根据你公司汇总计算纳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