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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企业成立时,在职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但随着公司的发展,今年在职员工已经超过30人,不再享受按规定免缴剩余保险费的政策。那么,剩余保险费应该从当年还是次年开始计算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聘用残疾人人数与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之差的乘积计算缴纳。
因此,企业在计算本年度应缴纳的剩余保险费时,应按上年度在岗职工人数计算缴纳。由于企业上一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未超过30人,本年度企业仍可享受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待遇,只需在计算下一年度应缴纳的剩余保险费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