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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开发、销售软件产品时,可按需享受增值税退税。那么,企业提供的软件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也可以立即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后,按17%的法定税率(变更为13%)征收增值税,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这里的重点是销售自开票软件产品,而不是销售软件服务。
因此,企业提供软件服务收取的服务费不能立即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