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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何确定退税期间允许的增量留抵税额?
更新时间:2021-10-22 14:18:25
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如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九条规定,在退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检查、补充、评估、调整等原因导致最终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最新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中的最终留抵税额确定。




(二)纳税人在同一报告期内既申报免税又申报退税的,或者纳税人在申报退税时存在未获得税务机关核定的免税、退税金额的,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免税、退税金额后的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末的抵扣税额确定。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额,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15栏“免征、抵减、退还的退税额”中,经税务机关当期核定但纳税人尚未申报的退税额。




(3)纳税人同时存在增值税欠税和期末留抵税额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最新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期末留抵税额,扣除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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