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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
更新时间:2021-10-28 10:20:39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冠肺炎因不可抗力原因退运货物出口的有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的货物,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不可抗力,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以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如果在出口时征收了出口税,将退还出口税。

二、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退(免)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非税收入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缴纳税款(未退税)的证明。

4.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对符合第一条要求的退运货物征收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深圳注册子公司未申报扣除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需要多长时间的,应提前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出口货物退货未扣除增值税、消费税证明》(见附件),并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申报扣除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只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收的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当提交退货原因的书面说明,证明其是因新冠肺炎疫情中不可抗力原因退货的,海关应当根据退货情况及其说明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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