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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人为“管理员”,发票必须退回?即日起,发票开具
更新时间:2021-12-01 10:32:12

开票人为“管理员”,发票必须退回?即日起,发票开具

近日, 有客户问:给某客户开了12张发票,全部被退回,理由竟是开票人是管理员可不可以?要不要退回重开?

我们先来看看税法上的规定:

文件中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开票人。

同时,该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票填写内容要齐全、真实。

何为内容真实?简单说:谁开票,写谁名。

那收到开票人为管理员的发票,能报销吗?要不要退回?

《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购买方拒收发票的情形中不包括:开票人是管理员。

有些人看到这,开始晕了,说了半天了,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管理员?

在这我只能说,

销货方:“开票人可不可以填管理员?” 答:“不可以!”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开票内容必须齐全、真实。

购货方:“收到开票人是管理员的发票,可以报销入账吗?” 答:“可以!”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购买方拒收发票的情形中没有规定开票人不能是管理员。

这个其实也好理解,购买方无法判断开票人的真实性,总不能每收到一张发票就要看眼身份证吧,退一万步讲,说不定还真有一个叫管理员的人在当财务开票呢。

其实,也不用为了这个问题庸人自扰,销售方谁开票就填谁的名就行,正当业务怕什么?对于不正规的违法的业务,即使你填了管理员,税务局也有的是法子找到你。

对于购买方更不用担心了,只要发票内容真实,该入账的入账,该抵扣的抵扣。

建议销售方,为了避免被退票的风险,还是规规矩矩填写开票人。

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

发票必须退回?

近日,广东省税务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

税法上对收款人、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否能为同一人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复核人和开票人不应为同一人,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需要填写真实有效的姓名。

之前,惠城税务局也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答复:

因此,税法上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必须是同一人。

回到实务中,很多小公司,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发票、报税都是一个人,还要求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

建议:有条件的公司还是规范发票开具流程,设立发票的复核机制,防止因疏忽大意导致虚开发票,更要杜绝徇私舞弊导致的虚开发票。

会计收到这15种发票

不能报销!一律退回!

注意了!会计收到这15种发票不能报销,必须退回!

一、没有交易,完全虚开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未正确填开购货方全称的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未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四、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

《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五、发票“备注栏”填写不符合规定

以下信息为备注栏必备信息,备注栏缺失的,退回重开!

六、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成品油发票

《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条规定: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没有打印“成品油”字样,说明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5.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七、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

盖章要求及注意要点全在这里

我是发票专用深圳注册公司首选恒诚信章

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能不能正常使用?

《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统一了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详细规定了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按照规定,发票上只能盖发票专用章,加盖了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的发票,不能报销。

注意: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不用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九、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惠州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适用税率选择错误的

比如销售货物,却把税率选为6%,比如免税发票却把率开成0%,等等这属于不合规发票,退回重开。

十二、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消费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十三、未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四、专用发票压线错格,票面信息项目不全或者不清晰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十五、涂改票面信息发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2019年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