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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开票人为“管理员”,发票必须退回?即日起,发票开具就按这个来
更新时间:2021-12-11 16:05:18


开票人为“管理员”,发票必须退回?即日起,发票开具就按这个来
近日, 有客户问:给某客户开了12张发票,全部被退回,理由竟是开票人是管理员可不可以?要不要退回重开?

最近有客户问:给一个客户开了12张发票,都退了,但原因是出票人是管理员。可以吗?是否要将其退回并重新打开?

我们先来看看税法的规定:

根据文件,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出票人。

同时,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票内容应当完整、真实。

什么是真正的内容?简单来说:谁开发票谁就写名字。

如果我以管理员的身份收到发票,我可以报销吗?你想退货吗?

《关于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宣传引导工作的通知》(税普货备忘录〔2017〕127号)第十二条规定,

买受人拒收发票的情形不包括:出票人为管理人。

有些人看到这个就开始晕倒,聊了很久。抽屉能当管理员吗?

我只能在这里说,

卖家:“抽屉能填管理员吗?”答:“没有!”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开票内容必须完整、真实。

买方:“我收到了发票,出票人是管理员。我能报销吗?”答:“是的!”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买受人拒收发票的情况下,出票人不能是管理人。

其实很容易理解。买家无法判断抽屉的真伪,所以不能每次收到发票都看身份证。退一万步说,也许真的有一个叫管理员的人在做财务发票。

其实这个问题没必要担心。只需填写开具发票的卖方名称。做生意怕什么?对于不正规、不合法的业务,即使你填了管理员,税务局也有很多办法找到你。

买家不用担心,只要发票内容属实,就会进行入账和扣款的抵扣。

建议卖家为了避免被退款的风险,适当填写抽屉。

出票人和审核人是同一个人。

发票必须退回吗?

近日,广东省税务局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

税法中没有关于收款人、开票人、核对人是否可以是同一人的相关文件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写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核对人和出票人原则上不应是同一人,出票人、核对人和收款人需要填写真实有效的姓名。

此前,惠城税务局也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回答:

因此,税法没有规定出票人和复核人必须是同一人。

回到实践,在很多小公司,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票、报税,都是一个人,还要求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

建议:有条件的公司应规范发票开具流程,建立发票核对机制,防止因疏忽大意而虚开发票,甚至杜绝因营私舞弊而虚开发票。

会计收到了这15种发票。

不报销!全部返回!

注意!会计报销不了这15张发票,必须退!

第一,没有交易,完全假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令第22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7号)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是买方全称发票填写不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发票,特别是不含付款人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3.未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十六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所如何将深圳公司登记为企业,包括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

4.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

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将启用新的税票样式和发票监管印章。上市前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票和原省级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五、发票“备注栏”填写不符合要求。

备注栏需要以下信息。如果缺少备注栏,请退回并重新打开!

不及物动词未按规定要求开具成品油发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所有成品油发票必须通过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的税分类代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色发票“数量”栏为必填项,不为“0”。

3.成品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出现销售退货、开票有误、销售折扣等情况。,应按要求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未打印“成品油”字样,说明该发票不是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无法报销!

5.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分类编码可开具发票的油品总额,不应大于成品油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额。

七.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密封要求和注意事项都在这里。

我是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印章不清晰重复可以正常使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统一发票专用章样式,详细规定发票专用章开启时间。

根据规定,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并在发票上加盖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不能报销。

注意: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电子签章,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综合外贸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生产企业负责退税的出口货物,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合服务企业开具注明“代开退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退税专用发票”)作为代开综合服务企业退税凭证。

退税代理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九.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使用发票不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人与售卡人不是同一纳税人的,售卡人在收到售卡人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多用卡销售、充值和使用等环节发票不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应向购卡方和充值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订惠州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货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已收到预付卡结算货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适用税率有误。

比如销售商品时,税率选择为6%,比如免税发票设置为0%等。这是一张不合规的发票,将被退回并重新打开。

十二、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消费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等消费品(不含劳保专用件)、化妆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十三.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未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

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中的“车价总额”一栏仅标明车价。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专用发票压错,票面信息项目不全或不清晰。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买受人有权拒收。

十五.更改了票面信息的发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2019年修订)第49条规定: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或补开。如发现原凭证有误,应由开具单位重新开具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具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