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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千百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范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1-02-05 10:23:24

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同日,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发布。其中,深化科技与金融相结合,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此次法律修订和支持意见的亮点之一,这既是对中小企业诉求和呼声的积极回应,也是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一系列缓解融资难有效措施的凝练和升华。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这种融资方式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尤其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自2006年开始,北京、上海、湖北等地陆续开展试点,形成了北京、上海浦东和湖北三种代表方式;其相通之处都是在实行中遇到了共同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估值风险、处置风险,致使贷款风险加大,多数金融机构对其望而却步,因此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散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实现科技与金融相结合,打通科技型中小企业质押融资渠道是关键。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和确权难致使知识产权主体面临保护、实施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法律风险。

其二,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时间性特征,一旦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知识产权这项权利即消失。由于知识产权这种潜在的能给权利持有者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特性,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价值评估困难,给质权人带来潜在的风险。

其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清偿期届满后,如果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并从处分所得中优先受偿,这是保障质权人利益的最后屏障。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并不直接占有质押标的物,只能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分质押标的物,再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这样,如果没有统一的交易市场,被质押的知识产权能否变现、价值多少,都是未知数。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则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外,关键是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加强控制,才能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推行开来。

目前已有的风险防范策略有三种:

第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家担保制度,是由国家设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风险予以承保,当企业到期不能偿债,金融机构通过处置质押物未能充分实现债权时,由该保险机构给予未实现债权的补偿;

第二,联合担保机制,是将政府担保与反担保机制相结合,由政府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质押物进行担保,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给政府基金管理者进行反担保,并以企业信用及其他方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机制是政府搭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贷款违约风险主要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分担,政府给予贷款企业和中介机构适当的贴息和费用补贴,对于贷款的审核和发放,由金融机构依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和担保机构进行的;

第三,质押物置换机制是银行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通过规范贷款资金用途,并在贷款合同期内,用固定资产置换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从而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机制。该机制是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完全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融机构以贷款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为标准来审批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市场化程度高。

从北京的“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上海浦东的“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武汉的“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三种代表方式来看,都是以上三种机制的不同组合;共通之处是风险在政府、银行、企业、担保公司等多方主体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所以有效降低风险对该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

第一,积极引导国家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助力。如果完全以国家信用做担保,会加大国家财政负担和企业道德风险,但目前又不具备以市场为主导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打通融资渠道的条件。因此,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专门国家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融资再保险,可能会提高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

第二,由于“信息不对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受限,因此应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信贷风险的动态评估体系,来考察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技术创新能力、经营计划等关键因素,预测企业未来的成长能力、盈利状况、风险等级等,提高其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第三,由于知识产权流通性差,一个完善的交易市场,不仅能促进科技技术成果转化,而且可以将不良贷款中的知识产权变现,有效保障质权人的利益,降低贷款风险。(本文系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基金项目(206037)研究成果,名称: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研究,编号:206037。)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