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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与被上诉人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影年代公司)、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影年代公司在涉案电影海报中作为背景图案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2014年2月21日,由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影年代公司)投资制作的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正式上映。为了电影的宣传造势,新影年代公司制作了一张宣传海报,海报上方三分之二的篇幅中突出部分为男女主角人物形象及主演姓名,背景则零散分布着诸多美术形象,包括“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的卡通形象以及黑白电视机、缝纫机、二八式自行车、铁皮青蛙、陀螺、弹珠等具有年代感的标志性物品,其中“葫芦娃”和“黑猫警长”分别居于男女主角的左右两侧。诸多背景图案与男女主角形象相较,比例显著较小,“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的卡通形象与其他背景图案大小基本相同。海报下方三分之一的部分为突出的电影名称“80后的独立宣言”以及制片方、摄制公司和演职人员信息等,并标注有“2014.2.21温情巨献”字样。
美影厂发现该海报后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其对动画片《葫芦兄弟》中的 “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对动画片《黑猫警长》中的“黑猫警长”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新影年代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对其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发布了该电影的涉案海报,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并与新影年代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影年代公司和华谊兄弟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53万余元。
新影年代公司提出抗辩,认为涉案电影讲述的是“80后”青年创业故事,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是为了说明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当综合考虑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
涉案影片讲述了一个当代“80后”年轻人自主创业的励志故事,影片名称也明确指向了这一年龄段群体。而“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的形象确可称之为“80后”动漫明星。新影年代公司制作的海报背景中,除了“葫芦娃”、“黑猫警长”形象外,还包括身着白绿校服的少先队员参加升旗仪式、课堂活动、课余游戏等情景;黑白电视机、落地灯等家电用品;缝纫机、二八式自行车、热水瓶、痰盂等日用品;课桌、铅笔盒等文教用品;铁皮青蛙、陀螺、弹珠等玩具;无花果零食等,皆属80后成长记忆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景,这些元素相组合后确具较强的时代带入感,符合新影年代公司所述为配合说明影片“80后”主题进行海报创作的创意构思,故法院认定新影年代公司使用被引用作品是为了说明涉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
另外,从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来看,“葫芦娃”、“黑猫警长”两个形象与其他二十余个表明“80后”时代特征的元素均作为背景使用,占海报面积较小,且比例大致相同,“葫芦娃”、“黑猫警长”的形象并未突出显示,被引用作品确只属于辅助、配角、从属的地位。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属于适当引用。据此判决驳回美影厂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美影厂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